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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所得 >> 國稅局設算租賃所得並據以課稅,有無具體標準?
說明 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所定第五類:「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四、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然而,「當地一般租金情況」應如何酌定?依最高行政院92年度判字第783號判決意旨,認為依照土地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稅總價額年息百分之十為限,因為所得稅法並未排除此項規定之適用,國稅局自仍應受此項規定之限制」。

是故,除非有具體事證證明租金高於前述土地法之規定,否則國稅局計算租賃所得,即不得超過土地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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