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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所得 >> 房屋出租之租賃契約已經法院公證,為何仍要調整設算…
說明 壹、租金經調查未發現有短漏扣情事,但申報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時,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類第五款規定,稽徵機關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入,如出租人為營利事業或執行業務者調整增加部分,不得列為營利事業或執行業務者之費用。

貳、租賃契約經法院公證,僅證明該契約書簽名、蓋章等核對證實,對契約書內容之真偽並未探究。

法令依據: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類第五款。

資料出處: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租賃所得實用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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