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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立租賃契約 >> 簽立租賃契約時,一定要注意的事項!
說明 壹、房東及房客只要談妥了,就算成立房屋租賃契約了。

貳、換言之,口頭約定就能產生房屋租賃契約成立的法律效果,法律用語稱之「諾成契約」。

參、理論上雖然如此,但這種成立情形,常常是無法在事後被證明的,因此,在房屋租賃的實務過程中,也就不被當做真的有那回事了。

肆、不過,房東若收了房客的定金,將會被民法「推定」成立房屋租賃契約,這是因為民法第二百四十八條規定:「訂約當事人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伍、即使有了民法的「推定」,房客也一定要在交付定金同時向房東索取收據,若沒有收據可供證明定金之交付,一旦被對方否認時,那就真的是「舉證唯艱」了。

陸、為了當事人彼此方便的緣故,房客找房屋時最好隨身準備好定金收據及租金收據,把錢跟收據同時交給房東,房東動動手簽個名就好了,房客付錢也比較心安,這是租屋族一定要堅持實踐的「帝王原則」。否則,日後除了痛斥人性外,也要想想自己為何無法堅持「付錢給人就一定要有收據」的鐵則?唯有想清楚了,才能避免自己來日再度重蹈覆轍。
 上一筆:公證費用,誰要負擔?
 下一筆:租賃契約何時才算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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