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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期限 >> 如何避免定期租賃成為不定期租賃?
說明 按民法第四百五十一條規定,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故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未將租賃物交還出租人,繼續為使用收益,而出租人無表示意見,甚至繼續收取租金,即屬法文所謂「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兩造間即成立不定期租賃契約。故為避免不定期租賃契約之發生,出租人於定期租約屆滿前,最好易於證明之方式如存證信函即向承租人表示不續租之意,期滿後則須積極催告承租人交還租賃物,即可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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