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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篇 >> 房客積欠租金,怎麼辦?
說明 壹、房客積欠租金,房東並沒有能立即終止租約的權利,在這之前,依法必須先採取「催告」方式(民法第四四○條第一項),也就是底下要談的催收租金。

貳、只要租金的支付日期經過後,房客仍然遲延支付租金,不論金額大小,均可立即通知房客限期於○年○月○日前支付,通知方式不論口頭或書面均有法律效力,但為免日後舉證困難,至少應有一次以書面為之較妥。

參、前述的書面通知,一般均是以存證信函為之,考量經濟的緣故,可以在積欠租金達到可以終止租約的程度時,再一併以書面催收租金。

肆、至於如何才算積欠租金已經達到可以終止租約的程度,請參看「終止租約篇」以下之「定有期限之租約,要欠多少租金,才能終止契約?」及「不定期限之租約,要欠多少租金,才能終止契約?」

伍、參考法條
民法第四四○條
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時,始得終止契約。
 上一筆:定有期限之租賃,租金可以調降嗎?
 下一筆:租金之數額,法院如何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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